法制網北京1月4日訊 記者萬靜 財政部今天對外公佈《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(暫行)》提出,公開擇優,以事定費。按照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原則,堅持費隨事轉,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擇方式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,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。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,必須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,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,信用狀況良好,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。
  按照《辦法》規定,下麵服務種類需要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中。即公共教育、勞動就業、人才服務、社會保險、社會救助、養老服務、兒童福利服務、殘疾人服務、優撫安置等基本公共服務;社區建設、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、社會工作服務、法律援助、扶貧濟困、防災救災等社會管理性服務;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;行業統計分析、檢驗檢疫檢測、會計審計服務等領域的技術性服務;評估、績效評價、工程服務、項目評審、財務審計、咨詢、技術業務培訓等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。  (原標題:政府服務購買承接主體需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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